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温寓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34号罪犯温寓惠,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寓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0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温寓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寓惠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温寓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寓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