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少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某某与边友良、边五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边友良,边五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少民初字第13号原告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李盼军。被告边友良。被告边五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王银泉审判员 刘猛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