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曾秋玲与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秋玲,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秋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平。上诉人曾秋玲与被上诉人郑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410号民事裁定,驳回曾秋玲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曾秋玲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曾秋玲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曾秋玲在管辖异议一审时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并提交了拉萨市贡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予以证明。现在管辖异议二审中又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的上诉理由,并提交了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前后提出的经常居住地自相矛盾,且仅凭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故由于曾秋玲的经常居住地无法认定,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被上诉人郑平选择向曾秋玲户籍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曾秋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