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姜洪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姜洪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地址:临江市。负责人:周晓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杰,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姜洪娟,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诉被告姜洪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杰,被告姜洪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诉称:姜洪娟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员工。2014年1月16日,通过网上自助办理的形式办理了2笔逸贷,分别为600元和189400元,合计19万元,贷款期限3年,2017年2月16日到期,贷款用途为消费,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逸贷发放后姜洪娟正常还款8期,2014年9月28日开始违约,贷款余额分别为479.27元和155510.80元,合计155990.07元。由于姜洪娟连续违约,已给我行贷款资金造成了风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逸贷合同,判令姜洪娟偿还贷款本金155990.07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由姜洪娟负担。被告姜洪娟辩称:贷款对,本金、利息都对,同意解除贷款合同,同意还款,但是我现在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姜洪娟通过网上自助办理的形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签订贷款协议编号为0807020140116002XXXX,实际合同号为0080700006XXXX逸贷0000011,贷款金额1894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实际执行年利率6.765%,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及贷款协议编号为0807020140116002XXXX,实际合同号为0080700006XXXX逸贷0000010,贷款金额6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实际执行年利率6.765%,采用等额本息还款的两笔贷款。姜洪娟自2014年1月16日开始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但自2014年9月28日开始违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按协议返还贷款本金为155510.80元及479.27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台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被告姜洪娟签订的贷款协议编号为0807020140116002XXXX,实际合同号为0080700006XXXX逸贷0000011和贷款协议编号为0807020140116002XXXX,实际合同号为0080700006XXXX逸贷0000010合法有效,被告姜洪娟于2014年9月28日开始未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主张解除双方签订合同,被告姜洪娟同意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主张被告姜洪娟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理应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协议编号为0807020140116002XXXX,实际合同号为0080700006XXXX逸贷0000011);2.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协议编号为0807020140116002XXXX,实际合同号为0080700006XXXX逸贷0000010);3.被告姜洪娟立即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借款本金155510.8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765%自2014年9月28日起自借款还清时止);4.被告姜洪娟立即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借款本金479.27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765%自2014年9月28日起自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保全费1300元,由被告姜洪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胜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