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荣林,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溪八里村光辉村民组。委托代理人邱小潮,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仙霞镇压龙门村毛竹岭组***号。申报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负责人陶俊,任该行行长。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5342294-2。委托代理人朱建平,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津园村*幢***室。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500053∕2601452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捌月壹拾叁日。出票人:社旗县天顺祥农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方城县翔豫禽业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