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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郭捷与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捷,杨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郭捷,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毅,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捷诉被告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郭捷负担。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