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郭捷与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捷,杨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郭捷,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杨毅,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捷诉被告杨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郭捷负担。审判员 孙长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