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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农光华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XX,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农XX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梁X由西往东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县道444线5KM+400M处董水村路口时,与同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的由被害人董XX无证驾驶的闽DL0X**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董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后果。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农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董XX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梁X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X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警处理,被告人农XX滞留现场配合调查。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立为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农XX于当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归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农XX与被害人董XX达成调解协议,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9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协议书、收条、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XX的证言,被害人董XX的陈述,被告人农XX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农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农XX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晓晖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