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富军与被告马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军,马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73-1号原告:张富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英,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长胜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军与被告马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毅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