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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炳顺与怀化合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坤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炳顺,怀化合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黄炳顺。被申请人怀化合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供销社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黄志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志坤,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东林村演顶3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101102613。申请人黄炳顺因给被申请人怀化合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坤借款197万元,约定的利息有20余万元,被申请人怀化合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坤到期未还。申请人黄炳顺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合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43×××80账户的2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其在北辰国际8栋1501号、2202号以及9栋701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炳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怀化合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43×××80账户的2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夏英姿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