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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周荣、张继英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荣;张继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法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周荣,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邢磊,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继英,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昆明市。本院受理的周荣申请执行张继英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9)盘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荣人民币103934元,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被执行人张继英承担。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9)盘法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