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公路管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张海涛,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建勋,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沈高速公路田家府服务区内。负责人褚文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禹,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4号楼。负责人冷日辉,经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海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畅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振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