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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耿与谢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耿,谢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罗耿,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被告谢艳辉,女,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枨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耿与被告谢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耿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耿撤回对谢艳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罗耿负担。审判员  唐东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