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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汪祖社与王攀、王超、杨卫利、向福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祖社,王攀,王超,杨卫利,向福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56-1号原告汪祖社,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攀,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王超,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杨卫利,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向福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祖社与被告王攀、王超、杨卫利、向福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地址不详,且被告向福升身份信息不全,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祖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祖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祖社承担。审判员  王真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