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城民再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彩凤等诉大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彩凤,程新亮,大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再字第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彩凤,女,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个体,现住大安市长虹街。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新亮,男,1964年1月29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干部,现住大安市长虹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显,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王彩凤、程新亮因与东兴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白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转白城市检察院审查,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白民检建字第4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彩凤、程新亮,被申请人东兴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在一、二审中遗漏了必要的诉讼主体,即2010年8月2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丙方大安市鑫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白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和大安市人民法院(2012)大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裴晓明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