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贞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贞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35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贞文,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11月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贞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杜贞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钻头十三个,由扣押机关处理。原审被告人杜贞文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贞文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贞文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贞文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胜涛审 判 员 郑 敏代理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