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文胜军与马赛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胜军,马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文胜军,男,1949年4月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被执行人马赛祥,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文胜军与被执行人马赛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马赛祥与申请人文胜军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