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龚芳辉与李忠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芳辉,李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龚芳辉。被执行人李忠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宜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忠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62284824********账户的存款73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