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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甲、某汽车贸易公司诉前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张某,男,江西省信丰县人。被申请人张某甲,男,江西省信丰县人。被申请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甲、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识别号XXX无牌小型客车。因被申请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30000元保证金,申请人张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保全裁定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识别号XXX无牌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