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翁琦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338号罪犯翁琦,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胜利街光明北路**号,高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同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翁琦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翁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4日作出(2000)晋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翁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院于2002年10月15日作出(2002)晋刑执字每3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晋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2000年6月29日该犯被交付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30日、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08)法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法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4月8日调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2)临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0月25日,本院又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翁琦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琦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执行至2015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