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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保字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翠兰等三人诉张培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翠兰,刘存孝,赵永军,张培,王红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保字8号申请人:王翠兰,女,成年,汉族,应县人。申请人:刘存孝,男,成年,汉族,应县人。申请人:赵永军,男,成年,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申请人:张培,男,成年,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申请人:王红业,女,成年,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申请人王翠兰、刘存孝、赵永军因被申请人张培、王红业向其借款未能归还,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应山路**********街面房(房产证编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刘存孝位于应县********房屋、刘晓清位于应县********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提出的申请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应山路**********(房产证编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太山审 判 员  王宏海人民陪审员  韩晋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