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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与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法定代表人顾维国,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龙,系单位经理助理。被告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法定代表人刘法顺,系段长。委托代理人路海亮,系该单位办公司副主任。原告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诉被告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与被告沈阳铁路局白城房产段就买卖合同纠纷问题,已经案外协商解决完毕,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00元,减半收取917.00元,由原告白城市永安消防器材商店承担。审判员  姚红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