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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周、李书红、李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周,李书红,李二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518-1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周,男,1965年3月13日生。被告李书红,女,1965年11月3日生。被告李二伟,男,1979年10月3日生。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被告李周、李书红、李二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用社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信用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周、李书红、李二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5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刘笑月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