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与广西现代联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广西现代联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2614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何礼健,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景方,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现代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桃园路。法定代表人周加发。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诉被告广西现代联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种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余款524.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钟 凯人民陪审员 潘晓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