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易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80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批准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广保,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广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被害人金某乙被“秦官芬”以谈朋友为由骗至淮南。当晚,金某乙被“秦官芬”及被告人易某某带至本区洞山上郑村一幢自建房二楼,由易某某负责看管金某乙并将其手机搜走。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该自建房,与易某某一同看管金某乙。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不允许金某乙离开住所,并多次要求金某乙打电话给亲友,找亲友要钱。2014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再次带金某乙来到自建房楼顶,要求金某乙给家人打电话要钱,通话结束后,被害人金某乙为了逃脱,从二楼楼顶向下跳时摔伤,群众发现后报警。经鉴定:金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非法拘禁罪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某本人也是传销组织的被害人,此次犯罪是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日,被害人金某乙被“秦官芬”(另案处理)以谈朋友为由骗至淮南。当晚,金某乙被“秦官芬”及被告人易某某带至本区洞山上郑村一幢自建房二楼,由易某某负责看管金某乙并将其手机搜走。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该自建房,与易某某一同看管金某乙。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不允许金某乙离开住所,并多次要求金某乙打电话给亲友,找亲友要钱。2014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再次带金某乙来到自建房楼顶,要求金某乙给家人打电话要钱,通话结束后,被害人金某乙为了逃脱,从二楼楼顶向下跳时摔伤,群众发现后报警。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件审理中,被害人金某乙经法院电话通知未到庭,口述其医药费约5000余元,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各支付赔偿款5000元在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易某某、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证人金某甲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淮公(田)勘(2014)K06010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淮南市公安局(淮)公(活)鉴字(2014)125号鉴定文书,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可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