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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姚名火、周伟与周伟、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名火,周伟,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姚名火,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宁、王艳芬,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个体。被告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万寨与轻工路三环北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董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明火诉被告周伟、江苏省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明火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明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明火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