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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德江与陶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江,陶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何德江,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陶金生,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何德江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500元,执行费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陶金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1月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