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道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晓明,主任。被执行人郑道杰,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3)浦非执字第26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郑道杰作出的第XXXX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郑道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非执字第26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