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志芳与杜更新、康海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志芳,杜更新,康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69号申请人许志芳,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杜更新,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康海平,住井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志芳与被申请人杜更新、康海平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志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更新、康海平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