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姚映全、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映全;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姚映全,女,1974年生,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大姚县。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给付申请人姚映全执行款118733.60元,案件受理费26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经强制执行,从云南祥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局的准备金强制提取执行款126699.60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90元)。所有款项126699.6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姚映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