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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跃辉、翟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跃辉,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翟营大街389号。被执行人;王跃辉。被执行人;翟静。申请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跃辉、翟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跃辉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89号卓苑小区房产证号53××95总建筑面积224.82平方米(含地下室35.16平方米)房号302、402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跃辉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389号卓苑小区房产证号53××95总建筑面积224.82平方米(含地下室35.16平方米)房号302、402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红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