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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8-02

案件名称

陈永伟与王先勇、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伟;王先勇;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陈永伟。被申请人王先勇。被申请人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关于申请人陈永伟与被申请人王先勇、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永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先勇、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永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玉平、陆水英位于南通开发区星宇花园5幢404室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先勇、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荫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