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叶杭、陈有娣与陈有娣、黄自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杭,陈有娣,黄自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叶杭。委托代理人邹勤生,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有娣。被告黄自胜。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杭与被告陈有娣、黄自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杭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叶杭负担。审判员 张卫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