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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广东连展物流有限公司与区小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连展物流有限公司,区小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711号原告:广东连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青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华,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赵锐斌,原告职员被告:区小菲,1988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连展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小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连展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连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