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商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琪及左其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琪,左其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商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法定代表人左其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原审被告左其昌,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上诉人大同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琪及原审被告左其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军审 判 员 李学明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