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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三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张洪文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爱琴;张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三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琴,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文,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马连玉,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爱琴与被上诉人张洪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爱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爱琴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麻秋野审判员郭光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