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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7号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甲,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13时许,在板城镇土牛子村八十亩地裴某乙家小卖部外面,裴某乙向裴某丙索要啤酒钱,裴某丙不承认在裴某乙小卖部内赊欠过啤酒钱,后双方发生口角,裴某乙的孙子裴某丁推了裴某丙肩膀一下。之后裴某丙回家告诉其父裴某戊及被告人裴某甲(裴某丙的哥哥),被告人裴某甲同裴某丙、裴某戊共三人去裴某乙家小卖部找裴某乙、裴某丁理论,到场后双方发生口角,裴某戊先上前踹了裴某丁右腰部一脚,后裴某乙的外孙子沈某某、孙子裴某丁上前要够裴某戊,这时被告人裴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裴某丁头部一下,裴某丁上前够被告人裴某甲的过程中,被告人裴某甲又用砖头朝裴某丁头部砸去,裴某丁用右手一挡,正好砸在裴某丁的右手上。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裴某丁的伤���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裴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裴某丁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裴某甲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员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及住院病历,被害人裴某丁的陈述,证人沈某某、裴某戊、裴某丙、姜某某、裴某乙、李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裴某己、计某某的证言,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裴某丁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飞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