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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邻水民初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斌诉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斌,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3947号原告蒋斌,男,汉族。被告刘忠,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蒋斌诉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蒋斌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蒋斌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甘小素人民陪审员鲁荣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