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延执行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王斯兴,唐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延执行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负责人黄伟,行长。被执行人王斯兴,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金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申请执行王斯兴、唐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斯兴、唐金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