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杜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353号罪犯杜英,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0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被告人杜英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7日作出(2006)豫刑一初字第4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4月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杜英在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2010年10月1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3月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杜英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元月,被告人杜英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在南邓高速招投标时中标后收取工程造价2%的好处费59万元人民币;2004年七八月份,被告人杜英在南邓高速公路封层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李某传递、沟通信息,帮助其中标后收取李某6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杜英退赃款923460.04元人民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连续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钟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孙晓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