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徐本清与宾县永和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清,宾县永和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徐本清,现住宾县。被执行人宾县永和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舒宪山,村主任。本院在执行徐本清申请执行宾县永和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014年度土地补偿款。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06)宾民再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