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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铭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大芬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重庆铭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梁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112号 申请人重庆铭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8624-7。 法定代表人刘显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大芬,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铭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梁大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大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华街道18号7-7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重庆市华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铭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渝AV7797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