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54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1-01-11
案件名称
蒋德福与刘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德福;刘玉生;蒋德福;刘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54民初5980号原告:蒋德福,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国(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州区云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生,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蒋德福与被告刘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德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国、被告刘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德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2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2日,被告因经营生意差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支付现金8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按照约定月利率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每月支付金额1600元。2017年12月12日,被告更换借条一份。此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借款利息双方均有约定,利息请求法院按照规定依法计算和扣减本金,最后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刘玉生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借条是被告亲笔书写的,从2015年2月12日开始按照约定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是事实,更换借条后未再支付利息,现在被告无力偿还,请求本金进行分期偿还,利息予以免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2日,被告刘玉生因经营生意需周转资金遂向原告蒋德福借款80000元,原告蒋德福支付现金80000元给被告刘玉生,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刘玉生借款后按照约定月利率(每月1600元)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此外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2017年12月12日,被告刘玉生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蒋德福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正,(小写80000元正)利息2分,另外利息14个月合计24000元正,大写(贰万肆仟元正),如2月12日不还,那本金加利息按2分加息。”,被告刘玉生在借条内容后签名并捺印进行确认。此后经原告蒋德福催收,被告刘玉生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玉生向原告蒋德福借款的事实成立,有被告刘玉生签名捺印的借条予以佐证,且被告刘玉生对此予以认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蒋德福的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借条明确约定“利息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规定,2020年9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对于被告刘玉生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应当予以抵扣,其支付利息的具体时间无法予以核实,但按照原、被告均认可的借款后被告刘玉生每月支付1600元的情况,本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月按时进行统一计算。对本案涉及的借款本息情况,计算如下: 借款本金(元) 起息日 还款日 计息 天数 年利率15.4% 计息金额(元) 支付 利息(元) 折抵 本金(元) 80000.00 2015-2-12 2015-3-12 28 958.22 1600.00 641.78 79358.22 2015-3-12 2015-4-12 31 1052.38 1600.00 547.62 78810.60 2015-4-12 2015-5-12 30 1011.40 1600.00 588.60 78222.00 2015-5-12 2015-6-12 31 1037.31 1600.00 562.69 77659.31 2015-6-12 2015-7-12 30 996.63 1600.00 603.37 77055.94 2015-7-12 2015-8-12 31 1021.85 1600.00 578.15 76477.79 2015-8-12 2015-9-12 31 1014.18 1600.00 585.82 75891.97 2015-9-12 2015-10-12 30 973.95 1600.00 626.05 75265.92 2015-10-12 2015-11-12 31 998.11 1600.00 601.89 74664.03 2015-11-12 根据计算结果,截止2015年11月12日,被告刘玉生下欠原告蒋德福的借款本金系74664元,且此后至今被告刘玉生未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因此被告刘玉生应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蒋德福借款本金74664元,并以借款本金74664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蒋德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被告刘玉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晏 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丁兰兰书 记 员 黎单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