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周某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某某;周某某;冯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现年75岁,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现年75岁,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冯某1,男,现年51岁,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冯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冯某1赡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巧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冯某1从2013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冯某某、周某某赡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某1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某1未履行2015年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冯某某、周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某某、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1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某1己给付冯某某、周某某2015年1月至2月两个月的赡养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从2015年3月起被执行人冯某1按月给付申请人冯某某、周某某的赡养费每月人民币500.00元,存入申请人冯某某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巧家县支行62×××12的帐户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债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林执行员 高天崇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