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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新旺与朱贵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旺,朱贵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原告徐新旺,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朱贵林,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原告徐新旺诉被告朱贵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婉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朱贵林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婉文、人民陪审员李玉珠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新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贵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至6月,原告帮助被告做工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71500元。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715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情况如下:1.原告身份证原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外墙抹灰工资7150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该款项,但至今仍未履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案经庭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如下:“佛山市依云上城4座A、B栋5层以上外墙、抹灰工人工资,欠徐新旺71500元。注明以上钱在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超过一天1000元计算一天算一天”。被告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名捺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拖欠原告工资合计715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71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贵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新旺支付劳动报酬715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受理费收取1588元,由被告朱贵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波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人民陪审员  李玉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玲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