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与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纪任彬,卢爱平,纪爱华,黄得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0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319号奥体都市花园(琴亭花园广场)1#、2#楼连接体1层04、05、06号店面。负责人林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南、江盛樑,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城关镇埔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纪爱华。被告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被告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西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立锋。被告纪任彬,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卢爱平,女,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纪爱华,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黄得政,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诉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纪任彬、卢爱平、纪爱华、黄得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1636152.25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并由原告提供自有资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36152.25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初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