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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光市分公司与山东省寿光市金达莱肥料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光市分公司,山东省寿光市金达莱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22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光市分公司。负责人徐广健。委托代理人吕守用,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波。被告山东省寿光市金达莱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福广。委托代理人辛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寿光市分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寿光市金达莱肥料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合同经办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