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军诉被告毕显军、薛金艳、杜景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毕显军,薛金艳,杜景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许军,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显军,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金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杜景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诉被告毕显军、薛金艳、杜景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国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