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魏玉超与麴永得、燕殿英、麴郑军、麴郑勤、麴琴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玉超,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许竞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麴永得,男,194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殿英,女,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麴郑军,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麴郑勤,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麴琴军,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玉超因与被上诉人麴永得、燕殿英、麴郑军、麴郑勤、麴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玉超的委托代理人许竞伟,被上诉人麴永得、燕殿英及其与被上诉人麴郑军、麴郑勤、麴琴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钟如君审判员 杭军红审判员 熊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