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占台与张小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张占台。被告张小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台诉被告张小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台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姓名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怡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