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忠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02号罪犯刘忠明,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株中法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忠明犯职务侵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忠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公众号“”